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知)初字第1481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刚,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1、2、3号楼,甲101号楼。
法定代表人蒋柏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陈龙,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邹迎梅(系原告陈龙妻子),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无业。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陈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陈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陈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