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7085号原告福建省德化县锦龙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鹏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宝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争荣,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斯特商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及湖滨东路交叉口罗宾森广场地上一层部分及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董事长。
被告江西康顺耐热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宁州工业园新瓷厂。
法定代表人徐和玉,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德化县锦龙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泰斯特商业(厦门)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康顺耐热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省德化县锦龙陶瓷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德化县锦龙陶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德化县锦龙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省德化县锦龙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