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3871号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泾县泾川镇园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春英,女,1964年1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春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