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4551号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华昕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北路17号内1号。
法定代表人:李乐林。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华昕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