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南法知刑初字第56号
案件名称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知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014年8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衍雄,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3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同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黄衍雄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承租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某某上某某大街某号二楼、三楼作为工厂,购买生产PHILIPS品牌LED灯所需要配件及印有PHILIPS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后,组织工人生产假冒PHILIPS品牌的E27型的13W、10W、7W三种功率及GU10MR16两种型号6W的LED灯2000多个,并将假冒的PHILIPS品牌LED灯的成品以EBAY购物平台及邮件、阿里旺旺洽谈的方式销售给外国客户。

经核算,销售总额折合人民币83678.46元。

2014年8月13日,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举报,到上述地点检查将王某抓获,现场扣押假冒PHILIPS牌子的LED灯共计985个、包装盒一批。

经核算,被扣押赃物价值人民币27185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何某某、毛某某、向某某的证言、证人吴某某、方某某、邓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受案登记录、立案决定书、相关情况说明、佛山市南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移交的证据材料、王某账户银行流水清单、经王某辨认的销售单据、价格鉴定结论书、深圳市某某技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资料、房屋租用协议、邮递记录、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查询资料,户籍信息、健康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明确指控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分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已销售的假冒PHILIPS品牌LED灯的金额,根据被告人王某确认的其在PAYPAL平台的交易记录反映,其销售的假冒PHILIPS品牌LED灯中,以美元结算的金额为11033.22美元、以欧元结算的金额为4400.46欧元、以澳元结算的金额为5283.77澳元、以英镑结算的金额为3563.35英镑,分别按照交易时兑换人民币的汇率计算,上述全部销售款项折合人民币共计约157180.24元。

考虑到被告人将产品销往外国,需要支付国际运费及交易平台的手续费,故应减去运费人民币4某01.78元及平台手续费人民币31400元,得出销售总额为人民币83678.46元(157180.24元-4某01.78元-31400元);

另一部分是现场起获的假冒PHILIPS品牌LED灯的价值,其中假冒PHILIPS品牌的E27型的13W、10W、7W及GU10MR16两种型号6W的LED灯分别为62个、69个、113个、741个,按照被告人王某实际销售上述型号灯的价格9美元、6.5元、4美元、4美元计算,折合人民币约为27185元[(62个×9美元+69个×6.5美元+113个×4美元+741个×4美元)×汇率6.147]。

据此,公诉机关按照实际销售价格指控被告人王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10863.46元(83678.46元+27185元)。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中途放弃继续销售,主观恶性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基本犯罪予以确认,但被告人王某已销售的LED灯的销售总额更改为折合人民币157180.27元。

另查明,注册号135047号的“PHILIPS”字母商标的所有人是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JKEPHILIPSELECTRONICSN.V.),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5类,包括照明装置、电灯等,现在续展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人在灯具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关于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分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和现场起获的侵权产品的价值两部分,其中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根据被告人王某指认的PAYPAL平台销售假冒PHILIPS品牌LED灯的销售记录显示,以美元结算的销售金额为11033.22美元、以欧元结算的销售金额为4400.46欧元、以澳元结算的销售金额为5283.77澳元、以英镑结算的销售金额为3563.35英镑,上述销售金额按交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约157180.27元(11033.22美元×汇率6+4400.46欧元×汇率7.3+5283.77澳元×汇率4.8+3563.35英镑×汇率9.4)。

公诉机关认为应在此基础上扣减相应的运费及交易平台的手续费用。

本院认为,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不应扣减成本。

而运费系运输货物产生的费用,交易手续费系借助第三方平台寻找交易对象、进行交易产生的费用,二者均属于为制造交易条件产生的成本,不应扣减。

且本案现场起获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公诉机关亦是按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并未扣减其他费用。

据此,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应为已销售的假冒PHILIPS品牌LED灯的金额人民币157180.27元加上现场起获的假冒PHILIPS品牌LED灯的价值人民币27185元,合计为人民币184365.2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在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

考虑到被告人王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对其适用缓刑。

关于罚金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据此,本院酌定对被告人王某科以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赃物、违禁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