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49号原告:梁红铃,女,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袁陈兵,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嘉希,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玛歌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睿。
委托代理人:韩金飞,广东至高(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栋祺,广东至高(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红铃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玛歌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浴室柜(A-04)”,专利号为ZL200930248854.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后原告梁红铃于2014年12月12日以其与对方已达成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红铃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梁红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