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三法知民初字第194号原告东莞大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春晖,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冠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谢志礼。
原告东莞大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焱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冠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擎公司)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东莞大焱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春晖、被告东莞市冠擎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志礼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焱公司诉称:2012年6月18日,原告与大焱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大焱电器有限公司将其获得的第1782890号注册商标许可原告使用(普通许可使用,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
合同第十一条还授权原告在注册商标专用权遭到侵害时以原告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2013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在互联网上销售变压器等电器产品时,使用了注册商标标识“TDCpower”,同时还使用了大焱电器有限公司获得的欧洲共同体及美国认证的安规标示“CE、UL”。
为了收集相关证据,以制止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大焱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9日向东莞市东部公证处申请对互联网上的有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
从(2014)粤莞东部第002359号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290页中的相关网页来看,被告销售的变压器等电器产品系1782890号商标注册证项下核定使用的第9类商品,依法属于同一种商品;
且被告在销售的变压器等电器产品图片或页面上使用了注册商标标识“TDCpower”,依法属于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显然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同时,被告冒用原告安规标识,严重损害了原告出口产品的信誉。
2014年1月3日,大焱电器有限公司在台湾公证机构公证下,授权原告对被告提起案涉商标专用权侵权之诉,并有权从被告获得的商标专用权侵权赔偿的实体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第二款,原告对被告依法享有提起本案商标专用权侵权诉讼的权利。
由于被告在互联网上实施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致使《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使用权人原告订单及出口额逐月减少。
从2013年、2014年原告出口美国的海关清单来看:2013年1月至5月出口额为959096.43美元;
6月至12月出口额为628714.51美元。
2014年1月、2月、3月、4月出口额分别为99229.40美元、4339.80美元、140449.3美元、0美元。
上述数据表明,2013年6月至12月(发现被告商标侵权之后)的出口额,比2013年1月至5月(发现被告商标侵权之前)的出口额减少330381.92元,折合人民币2048367.904元(汇率为1:6.2)(减少20.81%)。
2014年1月、2月、3月、4月出口额比2013年1月、2月、3月、4月同期出口额分别减少65.50%、35.37%、49.85%、100%,减少619077.80美元,折合人民币3838282.36元(汇率为1:6.2)。
上述2013年、2014年合计减少出口额为人民币5886650.20元。
关于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减少出口额为人民币5886650.20元,按照原告15%的利润,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为人民币882997.53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第1782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82997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大焱公司举证如下:证据一、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014)粤莞东部第000496号公证书、粤司公协(2014)251号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拟证明原告有权对侵害第1782890号商标的侵权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证据二、原告变压器产品照片、(2014)粤莞东部第002359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证据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明细、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拟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被告冠擎公司辩称:第一,被告与TDCpower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不管在公司架构还是生意往来上都没有任何关联。
被告网站上的图片并没有TDCpower字样,只有TDCpower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上有被告名称,这足以证明被告没有使用TDCpower商标。
被告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公司注册,营业执照等于2014年5份拿到。
而TDCpower香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早在2012年5月23日和2013年3月30日之前就已经在网络上销售产品,足以证明该公司在网上发生的业务与被告没有任何关联。
TDCpower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为网民谢晓峰在阿里巴巴、马可波罗等网站注册。
阿里巴巴网站显示TDCpower个人实名认证,公证书上所有谢晓峰注册的网站全部是个人行为,并未通过企业认证,没有被告公司的授权,被告公司也没有该员工,更不用谈业务经理。
第二,原告证据说明中提到TDCpower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为东莞市横沥镇,但根据公证书显示,TDCpower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的详细地址为东莞市横沥镇黄塘工业区,属于东莞市横沥镇黄塘村管辖。
被告的注册经营地址为东莞市横沥镇新城南路,属于横沥村管辖,两个村辖区相距甚远。
谢志礼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TDCpower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证书显示TDCpower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电话号码为0769-8****,传真为0769-8**,但被告实际的电话号码为0769-8**,传真为0769-8***9,与TDCpower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呈现相反。
试问一个业务经理怎么可能把自己公司传真号码和电话号码全部写反,这样如何实现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号码出现在TDCpower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就是被告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
被告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对公司名称进行了网络搜索进行整顿,以免有不法份子冒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
在被告排查期间,发现有一家公司在名为环球变压器网的网站上冒用被告名称销售,销售人员为原告法定代表人潘秋明,电话号码为0769-8388****,传真号码为0769-83882974(经114查询该号码归属原告)。
被告已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待证据齐全后,保留对原告起诉的权利。
第三,被告是一家2013年4月注册的新公司,注册以来到2013年12月30日止,公司总营业额才将近6万元,企业属于亏损阶段。
2014年1月1日至收到法院通知日止,公司营业额15万元左右,月营业额不到2万元。
被告公司厂房面积为60平方米,只有几个员工,月产值几百个产品,不可能造成原告5886650.20元的损失。
原告说被告销售的变压器产品与原告相近,市场上的变压器外形都是一样的,原告申请的是商标,不是外形专利。
被告怀疑原告自己公司经营不善,致其公司业务下滑,又伙同TDCpower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诬告被告,被告保留追诉原告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公证书显示的TDCpower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地址、成立时间等与被告不同。
本案实际应该是台湾大焱电机有限公司与TDCpower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与商号的矛盾。
TDCpower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网站里面销售的产品并没有TDCpower商标,只是网站销售产品时,会自动覆盖公司名称作为水印,这就是为什么被告网站的图片在TDCpower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上出现时会有被告公司的水印和号码出现。
因为被告的图片都是经过处理加了公司名称和电话,其他公司盗取被告公司图片再第二次生成水印还是会有被告水印。
第五,原告无理起诉被告后,被告的名誉受到损害,要求原告赔偿名誉损失10000元;
造成被告员工心理受打击,公司运营崩溃,原告赔偿损失1000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长期以来被本案造成的时间浪费损失50000元。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被告冠擎公司举证如下:证据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出租合同,拟证明被告的经营地址、面积;
证据二,名片,拟证明对被告员工心理造成不良影响;
证据三,(2014)粤莞东部第021368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潘秋明假冒被告名义在网上销售产品。
经审理查明,涉案第1782890号“”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大焱电机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包括变压器、电器插头、电容器、电源供应器等,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6月7日至2012年6月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6月6日。
2012年6月18日,原告大焱公司(乙方)与大焱电机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甲方将第1782890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
许可使用期限自2012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6日;
方式为普通许可;
许可使用合同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若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名义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并有权获得民事实体上的赔偿。
2014年1月3日,大焱电机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冠擎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原告有权获得商标侵权赔偿。
2014年2月19日,原告大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祺来到广东省东莞市东部公证处,与公证员江奕飞、公证员助理邓俊松、黄小婷一起,由公证员助理黄小婷操作公证处计算机,对计算机进行清洁度整理,具体内容包括对IE浏览器进行删除Cookie、删除Internet临时文件,清除历史记录,进入网站http://www.time.ac.cn对系统日期时间的校对,使用新毒霸杀毒软件对计算机进行安全扫描。
随后,公证员助理黄小婷在计算机操作系统桌面上新建名为“20140200421”的文件夹,随后在该文件夹内新建名为“20140200421”的WORD文档,接着应方祺的要求,进行如下操作:1、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上输入“WWW.baidu.com”,点击回车键,打开新网页,在百度框内输入“TDCpower”,点击“百度一下”,打开新页面,点击由上往下数起第四个网站(标题是“TDCpower香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址是“tdcpower168.cn.alibaba.com/2012-11-01”),进入新页面,分别点击“ULSAAGSBSPSE认证防水变压器,电源,12V-2…”、“户内防水变压器,防水等级IP44”、“公司相册”、“供应产品”等,打开新页面,显示为变压器照片,照片上有“电话:0769-8**东莞市冠擎电子有限公司”、“TDCpowertdcpower168.cn.1688.com”、“TDCpower香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水印。
点击该网页上的网站导航条“联系方式”,进入新页面,显示供应商为“TDCpower”,联系人为谢晓峰,电话为0769-8****,移动电话为153××××7177,传真为0769-8**,地址为东莞市横沥镇黄塘工业区,网站认证方式为个人实名认证。
2、返回百度搜索“TDCpower”结果显示页,点击由上往下数起第三个网站(标题是“【tdcpower】tdcpower价格tdcpower批发_tdcpower厂家_马可波罗网”,网址是“china.makepolo.com/mpp_c7/2vntvpbbe…2012-08-15”),进入新页面,点击“3-60WUL/SAA/TUV/CE/CUL/EMC认证外置横流驱动”,进入新页面,显示LED驱动照片及供应商信息,照片上有“0769-8**东莞市冠擎电子有限公司”水印,供应商为“TDCpower”。
点击“供应商:TDCpower”右边的“公司网站”,进入新页面,在“主营产品”栏下,分别点击“插墙式CE,UL认证防水等级IP6…”、“最高防水等级IP68电源,12V1A…”、“桌上型防水IP68变压器,防水开关电…”,分别显示变压器照片及供应商信息,照片上有“TDCpower”、“电话:0769-8**东莞市冠擎电子有限公司”等水印,供应商为“TDCpower”。
点击网站导航条“联系我们”,进入新页面,显示联系人为谢晓峰,联系电话为153××××7177、0769-8***9,传真为0769-8**,公司地址为横沥镇黄塘工业区,未显示任何相关认证信息。
3、返回百度搜索首页,在百度输入框里,输入“慧聪网”,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新页面,点击由上往下数起第一个网站(标题是“慧聪网中国领先的B2B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网站”,网址是“www.hc360.com/2014-02-19”),进入新页面,点击搜索输入框上面的关键字“公司”,进入新页面,在搜索输入框里,输入“TDCpower”,点击“搜索”,进入新页面,点击“TDCpower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进入新页面。
该页面“企业档案”下面显示企业名称为“TDCpower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为王馨,工商注册信息显示为未认证;
“联系我们”下面显示电话为0769-8**、153××××7177。
点击该页面网站导航条“公司介绍”,进入新页面。
该页面显示企业注册地址为香港,法定代表人为谢志礼,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认证信息为未通过认证,公司主页为http://www.tdcpower.com。
4、返回百度搜索首页,在百度输入框里,输入“东莞市冠擎电子有限公司”,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新页面,点击由上往下数起第一个网站(标题是“…TUV认证外置驱动器|SAA认证外置电源东莞市冠擎电子有限公司…”,网址是“www.guanqing.com.cn/2013-12-10”),进入新页面,点击网站导航条“产品展示”,进入新页面,点击相关产品,显示产品照片,照片上有“电话:0769-8**东莞市冠擎电子有限公司”的水印。
被告冠擎公司确认该网站为其注册的网页。
原、被告确认,该网站内未显示“TDCpower”字样。
5、返回百度搜索首页,在百度输入框里,输入“153××××7177”,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新页面,显示有关“TDCpower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王燕”、“东莞市冠擎电子有限公司”的链接。
公证员助理黄小婷在进行上述操作过程中,多次通过在互联网上直接实时打印或通过截取屏幕方法获取图片在进行排版实时打印。
2014年2月25日,广东省东莞市东部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14)粤莞东部第002359号公证书。
原告大焱公司主张被告冠擎公司侵害第1782890号“”商标专用权,导致其出口额减少,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并提交了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数额。
诉讼中,原告大焱公司申请本院调查谢晓峰、王馨的社保记录,以证明谢晓峰、王馨为被告员工。
经本院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横沥分局调查,没有被告冠擎公司为其员工缴交社保的记录。
另查明,被告冠擎公司为2013年4月26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3月27日经核准,将经营场所由东莞市横沥镇新城南路,变更为东莞市横沥镇上车岗上龙路,经营范围包括产销、加工电子产品、变压器、电源适配器、工艺品、开关电源等。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大焱电机有限公司是第1782890号“”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大焱公司经大焱电机有限公司授权,有权使用该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侵权诉讼,有权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冠擎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第1782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从查明的事实可知,原告大焱公司主张(2014)粤莞东部第002359号公证书涉及的四个网站显示的有关信息,侵犯第1782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逐一对四个网站进行分析:一、标题是“TDCpower香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址是“tdcpower168.cn.alibaba.com/2012-11-01”的网站。
首先,该网站认证信息显示为个人实名认证,供应商为“TDCpower”,联系人为谢晓峰;
其次,原告大焱公司没有提出证据证明“TDCpower”、谢晓峰与被告冠擎公司有何关联;
再次,原、被告表示该网页信息并非其发布;
然后,原告大焱公司虽提交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该网站发布后,原告大焱公司的出口额有所减少,但没有证明其出口额的变动与被告冠擎公司有何关联;
最后,被告冠擎公司作为经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变压器、电源适配器等生产、销售企业,其公司电话、地址等信息可以通过公开途径获得。
综上所述,虽然该网站的照片上有“电话:0769-8**东莞市冠擎电子有限公司”、“TDCpowertdcpower168.cn.1688.com”、“TDCpower香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水印,联系电话、传真与被告冠擎公司相同,但不足以证明该网站的发布者为被告冠擎公司。
原告大焱公司据此主张被告冠擎公司侵犯第1782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标题是“【tdcpower】tdcpower价格tdcpower批发_tdcpower厂家_马可波罗网”,网址是“china.makepolo.com/mpp_c7/2vntvpbbe…2012-08-15”的网站。
原告大焱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网站的发布者为被告冠擎公司,理由与上述网站相同。
原告大焱公司据此主张被告冠擎公司侵犯第1782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标题是“慧聪网中国领先的B2B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网站”,网址是www.hc360.com/2014-02-19的网站。
首先,该网站认证信息显示为未通过认证,企业名称为“TDCpower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为王馨;
其次,原告大焱公司没有提出证据证明“TDCpower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王馨与被告冠擎公司有何关联;
再次,原、被告表示该网页信息并非其发布;
然后,原告大焱公司虽提交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该网站发布后,原告大焱公司的出口额有所减少,但没有证明其出口额的变动与被告冠擎公司有何关联;
最后,被告冠擎公司作为经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变压器、电源适配器等生产、销售企业,其公司电话、地址等信息可以通过公开途径获得。
综上所述,虽然该网站上载明“TDCpower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谢志礼,联系电话、传真与被告冠擎公司相同,但不足以证明该网站的发布者为被告冠擎公司。
原告大焱公司据此主张被告冠擎公司侵犯第1782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四、标题是“…TUV认证外置驱动器|SAA认证外置电源东莞市冠擎电子有限公司…”,网址是www.guanqing.com.cn/2013-12-10的网站。
被告冠擎公司确认该网站为其注册的网站。
原、被告确认,该网站上未显示任何与第1782890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原告大焱公司主张被告冠擎公司侵犯第1782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大焱公司主张被告冠擎公司侵犯第1782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被告冠擎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冠擎公司提出的,要求原告大焱公司赔偿名誉等损失、时间损失等的请求,不属于本案侵害商标权纠纷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冠擎公司可另寻途径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东莞大焱电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630元,由原告东莞大焱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燕人民陪审员 彭永捷人民陪审员 凌栩棋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谭志江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