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25355号原告北京车爵仕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马连道11号主楼1206室。
法定代表人晏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硕,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正婷,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易盛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东路甲5号楼1层104。
法定代表人李魁,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亚文,北京市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车爵仕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盛通科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车爵仕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车爵仕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车爵仕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北京车爵仕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