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星火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兴达大道西侧北1号。
法定代表人翟海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华平。
委托代理人赵华山,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星火特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商外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江苏星火特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星火特钢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星火特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江苏星火特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