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知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常州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湖路9号。
法定代表人胡仁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颖。
被告**达。
委托代理人聂朝阳,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黎梦,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达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常州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