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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曹志达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常知民初字第210号
案件名称常州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曹志达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曹志达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知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常州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湖路9号。

法定代表人胡仁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颖。

被告**达。

委托代理人聂朝阳,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黎梦,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达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常州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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