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4号罪犯邱永东,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穗海法刑初字第1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永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邱永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永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1次嘉奖,2013年6月获得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邱永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永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