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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增与龚建英、彭希广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基本信息

案号(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79号
案件名称张志增与龚建英、彭希广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志增,龚建英,彭希广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79号原告:张志增,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曾玲,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建英,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F1-10336A号商位业主。

被告:彭希广,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F1-10336A号商位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增与被告龚建英、彭希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志增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志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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