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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吴云鹏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47号
案件名称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吴云鹏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吴云鹏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47号原告:张禹富,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

原告: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禹富,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山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镇彬,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云鹏,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

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云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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