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206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系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涛,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