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598号原告:深圳市东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儒盛,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雨东,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沛城日用制品厂。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负责人:谢建建,该厂厂长。
被告:谢建建,系余姚市临山镇沛城塑料厂业主。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银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东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沛城日用制品厂、谢建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东邝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东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市东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