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29-2号原告:董效治。
委托代理人:韩海平,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中基彩虹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西夏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乔嘉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效治与被告潍坊中基彩虹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潍坊中基彩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认为本案原告董效治就同一专利(专利号为ZL20102023××××.0)诉潍坊川田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潍坊川田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已就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现ZL20102023××××.0号实用新型专利法律状态不确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就该专利的法律状态做出决定之前,应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告就涉案ZL20102023××××.0号实用新型专利主张权利,本案需以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为依据,现该专利已被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该申请,为正确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