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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扬有限公司与梁云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063号
案件名称富扬有限公司与梁云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扬有限公司;梁云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富扬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岛罗德镇离岸公司中心邮政信箱957号。

授权代表鲍建和。

委托代理人陆建润,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惠民,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云凤。

原告富扬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云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富扬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富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为227.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347.5元,由原告富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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