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98号之一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建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中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商丘飘香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陈清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中丘食品有限公司、商丘飘香缘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