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2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
委托代理人:段长明。
委托代理人:李宇飞。
被告:李昕炜。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奈公司)为与被告李昕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芳奈公司在2013年2月28日以其已与被告朱飞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