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知初字第9号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燕、徐骏。
被告:周青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青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知初字第9号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燕、徐骏。
被告:周青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青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