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胡美丽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42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胡美丽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胡美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422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沈琴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长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宇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美丽,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美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