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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与广州市荔湾区中盈针车行、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2013立民终288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8号
案件名称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与广州市荔湾区中盈针车行、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2013立民终28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荔湾区中盈针车行,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中盈针车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彭家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

法定代表人:小池利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启学,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县。

法定代表人:罗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中盈针车行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2)穗荔法知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中盈针车行上诉认为: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

1、上诉人并不知道购买并销售的产品嵌有侵权计算机软件;

2、上诉人证实普通的销售电脑花饰机的个体工商户,根本不具备识别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的专业水平,并且按照一般人的理解,也根本不可能无故向专门机构申请鉴定产品在嵌入的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

二、本案由原审另一被告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更为适宜。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宁波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中盈针车行的诉请进行了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裁定,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裁定予以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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