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刘银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021号
案件名称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刘银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刘银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021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金志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雅琴。

委托代理人眭群。

被告刘银强,系苏州市金阊区银丹通讯器材经营部业主。

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银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