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苏中知民终字第0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明,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熟服装城新丰鞋城2006号。
委托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甘蕉上街村9号。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原心,女,汉族,1984年9月24日生。
上诉人吴晓明与被上诉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晓明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诉人吴晓明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晓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为1230元,由上诉人吴晓明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 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 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雯俊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