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9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
委托代理人:丁一元。
委托代理人:李宇飞。
被告:朱昌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昌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