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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55号
案件名称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55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海伦维尔Bakertown西路XXX号(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冯祯华,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姜照柏。

本院受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县,营业地在上海市长宁区,侵权行为也不可能发生在上海市杨浦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被告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县,本院依照有关规定有权管辖上海市崇明县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昝 箖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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