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810号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鼎鑫花卉销售部,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经营者:冯鼎。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鼎鑫花卉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没有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