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688号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县舒亿亮厨卫电器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经营者:许建国。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舒亿亮厨卫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授权575元,由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