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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恺斯特文具有限公司与陈启途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12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恺斯特文具有限公司与陈启途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启途,义乌市恺斯特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启途。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恺斯特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锦元。

上诉人陈启途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陈启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启途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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