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64号原告:吴献法,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曾玲,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和明,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献法与被告刘和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献法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献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献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