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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与楼秀玲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13号
案件名称李东与楼秀玲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楼秀玲,李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秀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志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凌峰。

上诉人楼秀玲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楼秀玲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楼秀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楼秀玲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楼秀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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