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中知初字第4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范红,系莱芜市莱城区涵红超市凤城西大街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