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知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安吉县嘉德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慧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如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伟、朱建忠。
原审被告杭州硕丰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秋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兵。
上诉人浙江安吉县嘉德家具有限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湖知初字第14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安吉县嘉德家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以“三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安吉县嘉德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安吉县嘉德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浙江安吉县嘉德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