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郑知民初字第216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书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州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荣玲。
被告中州科贸有限公司中州通讯手机广场,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荣玲。
委托代理人蒋连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州科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州科贸有限公司中州通讯手机广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