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68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强,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梅,系昌乐潍昌五金电器水暖商行汇业主,经营地址为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亿丰五金机电建材城10-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