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69号原告:宁波市杰杰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剑刚。
委托代理人:方坤富。
委托代理人:时静。
被告:宁波钢导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位聚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杰杰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钢导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杰杰工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杰杰工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杰杰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杰杰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