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41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全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为忠,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湾里镇齐落山行政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夏为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