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知初字第10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12817153-8。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志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顺慧,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师明,男,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陈师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