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88号原告梅宽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禄贵。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军飞。
被告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荣其。
被告王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斌革。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锦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宽亮诉被告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王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3年4月1日,原告梅宽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梅宽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宽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梅宽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