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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海港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李芬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西民四初字第00163号
案件名称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海港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李芬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西安海港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李芬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163号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贤洙(KIMHYUNSOO)。

委托代理人张家康。

委托代理人任大乐。

被告西安海港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志生。

被告李芬菊。

本院在审理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海港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李芬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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