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初字第43号原告姜晓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彩勇,浙江恒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包松考。
被告浙江同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耀。
被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胜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东与被告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同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晓东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晓东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姜晓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