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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晓东与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同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温知初字第43号
案件名称姜晓东与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同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姜晓东,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同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初字第43号原告姜晓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彩勇,浙江恒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包松考。

被告浙江同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耀。

被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胜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东与被告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同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晓东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晓东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姜晓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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