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知民初字第0019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兵。
委托代理人王帆,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荣芬,系建湖县现代城大药房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朱珊,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荣芬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