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知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在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维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5号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大楼B座21楼。
法定代表人马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友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齐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搜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广场B座2028室。
法定代表人宋雪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威,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搜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提供了涉案服务器的实际控制人为由,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搜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