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
法定代表人蒂幕西·P·波义尔(TIMOTHYPBOYLE)。
委托代理人孟霆,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淘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珑。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成都淘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