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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业百福置地有限公司无锡南天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139号
案件名称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业百福置地有限公司无锡南天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苏州市华业百福置地有限公司,无锡南天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139号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市金城工业园区红山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徐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伦善,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华业百福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招商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陈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勇,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立,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南天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南路188号。

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华业百福置地有限公司、无锡南天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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