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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桂莲与朱正武、李志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64-2号
案件名称蒋桂莲与朱正武、李志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桂莲,朱正武,李志淦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蒋桂莲,女,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崔建珍、黄叶明,均系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正武,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中山市,系中山市小榄镇焊马焊接器材销售部业主。

被告:李志淦,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住东莞市,系东莞市常平明隆自动焊接机械厂业主。

案外担保人:陈俊宇,男,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河西莺冲村西40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桂莲诉被告朱正武、李志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涉案专利号为201230062215.8)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两被告经营场内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及担保人陈俊宇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七路39号保利花园25栋2单元601房房地产作担保[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土地证号:佛国土资南国用(2012)第01116**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桂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朱正武、李志淦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保全期间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

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

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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