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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光云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成刑执字第3276号
案件名称孙光云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光云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276号罪犯孙光云,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彭州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光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止于2014年3月27日。

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3年5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光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2.5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光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光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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