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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徐力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镇知民初字第9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徐力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徐力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知民初字第9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力强,系句容市华阳小商品批发中心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力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于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力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力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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