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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麦提敏·玉苏普与滑县焦虎镇铭硕汉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43号
案件名称麦麦提敏·玉苏普与滑县焦虎镇铭硕汉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麦麦提敏·玉苏普;滑县焦虎镇铭硕汉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3号原告:麦麦提敏·玉苏普,男,维吾尔族,1988年7月5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滑县焦虎镇铭硕汉堡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焦虎镇焦北西村**。

经营者:谢贺杰。

原告麦麦提敏·玉苏普诉被告滑县焦虎镇铭硕汉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麦麦提敏·玉苏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麦麦提敏·玉苏普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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