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3号原告:麦麦提敏·玉苏普,男,维吾尔族,1988年7月5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滑县焦虎镇铭硕汉堡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焦虎镇焦北西村**。
经营者:谢贺杰。
原告麦麦提敏·玉苏普诉被告滑县焦虎镇铭硕汉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麦麦提敏·玉苏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麦麦提敏·玉苏普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