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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欣怡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执1137号之一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欣怡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欣怡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1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郑市龙湖镇欣怡便利店,经营场所新郑市龙湖镇沙窝李村口祥云路西段。

经营者:梅学虎,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关于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郑市龙湖镇欣怡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2知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郑市龙湖镇欣怡便利店应向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新郑市龙湖镇欣怡便利店未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一、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法律责任告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23日、2021年5月24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及经营者梅学虎名下财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4月26日,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航空港管理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经营者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经营者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4月29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1年4月27日、2021年4月30日,两次向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经营者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1年5月8日,查封梅学虎所有的,坐落于新郑市南侧智慧城(B-04)****楼****(合同号:180××××****)房产1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7日止,申请人需在上述财产查封到期前30日书面向法院提起继续查封申请。

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未能处置。

七、2021年5月19日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的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八、2021年6月1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划拨梅学虎名下账户3025.6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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